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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门威泥斯人官方网站本科生奖励办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,充分发挥评优机制在学生成长、成才过程中的作用,激励广大学生勤奋上进,求实创新,全面发展,结合澳门威泥斯人官方网站的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章 评奖资格

第二条 对于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科技创新、体育竞赛、文艺活动、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第三条 各项奖学金面向全体本科生,各项奖励助学金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
第四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,取消评奖、评优资格。

   (一)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,不按时注册的学生;

   (二)在评奖学年内,受到党、团、行政各级组织纪律处分的学生;

   (三)在学业、学术、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;

   (四)在评奖过程中营私舞弊、弄虚作假的学生。

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能

第五条 学校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、荣誉称号评审的领导和监督工作,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奖学金、荣誉称号评选的组织实施、审核汇总等工作。学院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奖学金、荣誉称号的初评、推荐的领导和监督工作。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。

第四章 评奖工作程序

第六条 评奖本着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按照以下程序进行:

   (一)学校下发评选通知,学院制定并发布评选细则;

   (二)学生申请,班级或专业评议拟定推荐人选;

   (三)学院初评、审核、公示、上报结果;

   (四)学生处汇总、复核、公示;

   (五)校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评。

第七条 各级公示期均不少于五日,学生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公示期内向初评单位申请复核,学院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受复核申请五日内作出答复。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,可在五日内向学生处申请复核,学生处综合审查后作出回复,通知学生及所在学院。

第八条 校级奖学金、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在每学年初进行,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每年五月份完成。所有奖励、评优均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,颁发荣誉证书,核发奖学金。

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评定发放原则

第九条 奖学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、学校自筹和社会赞助等方式。社会赞助奖(助)学金的评选和奖励办法,由赞助方与学校主管部门协商确定。

第十条 为扩大奖学金受益面和体现助学原则,奖(助)学金的评定和发放遵循如下规定:

   (一)国家奖学金、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评,与澳门威泥斯人官方网站奖学金荣誉可兼评,奖金不兼得。

   (二)各项奖(助)学金,未注明一次性发放的,均由学生处制表,财务处按每学年两次发放。

第六章 奖学金种类及评定办法

第十一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、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

   本科生国家奖学金、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,评定办法依据有关文件执行。

第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

   (一)澳门威泥斯人官方网站奖学金

澳门威泥斯人官方网站奖学金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评定。获奖比例及奖励额度如下:

获奖等级

一等奖

二等奖

三等奖

获奖比例

5%

10%

15%

奖励额度

2000/人˙学年

1500/人˙学年

1000/人˙学年

   (二)学科竞赛奖学金

   学科竞赛分团队和个人奖项,根据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的级别,奖励标准分为A类和B类。A类赛事主要包括: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、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和科技竞赛、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等。B类竞赛主要是指除A类赛事以外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赛事。具体竞赛类别由学校认定。

1. A类竞赛奖励额度:

获奖等级

奖励额度(元)

国家级

省部级、直辖市级

个人

团队

个人

团队

特等奖

2000

5000

1000

2500

一等奖

1500

3000

800

2000

二等奖

1000

2500

600

1500

三等奖

800

2000

500

1200

2. B类竞赛奖励额度:

获奖等级

奖励额度(元)

国家级

省部级、直辖市级

个人

团队

个人

团队

特等奖

1200

2400

800

1600

一等奖

1000

2000

600

1200

二等奖

800

1600

500

1000

三等奖

600

1200

400

800

(三)文艺体育竞赛奖学金

   文艺竞赛奖学金由校团委负责评定,每年发放总额不超过4万元;体育竞赛奖学金由体育部负责评定,每年不超过8万元。文艺和体育类竞赛奖学金由团委和体育部提出奖励方案,学生处审核,主管校领导批准后,予以奖励。

   (四)创新创业类奖学金

   1.“挑战杯”、“创青春”奖学金

该奖学金按获奖项目奖励的原则,对在全国、天津市举办的“挑战杯”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、“创青春”大学生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团队给予奖励,同一竞赛作品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,奖励额度如下:(单位:元)

获奖等级

特等奖

一等奖

二等奖

三等奖

国家级

6000

5000

4000

3000

市级

3000

2500

2000

1500

2.“互联网+”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奖学金

   对在“互联网+”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决赛、天津市赛和校赛中获奖的团队给予奖励,同一竞赛作品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。奖励额度如下:

获奖等级

国家级

天津市级

校级

一等奖

5000

2500

500

二等奖

4000

2000

400

三等奖

3000

1500

300

3.创新创业奖学金。学院具实推荐,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‰,符合条件的学生不足时名额空缺。奖励额度创新奖1000/人˙学年,创业奖1000/人˙学年。

创新奖学金。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,科研成绩显著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在国际、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;参加重大科研项目,作出较大贡献;获得专利,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,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。

   创业奖学金。具有创业精神与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,取得营业执照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创业项目在高校众创空间内运行良好;在各类创业大赛取得优异成绩;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、技术政策,技术含量较高,创新性较强;产品或服务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,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

   (五)社会服务类奖学金

   1.社会服务奖学金。每学年评选一次,比例在2%以内,奖励额度为400/人˙学年,获奖条件为:

   (1)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70分;

   (2)勇于担当、乐于奉献,积极参与社会工作,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,表现较突出者。

   2.无私奉献奖学金

   (1)学生处负责对参加天津市无偿献血活动,并取得献血证的学生进行评定,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。

   (2)校团委负责对参加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学生进行评定,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。

   3.志愿服务奖学金

   校团委负责对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、研究生支教团的学生进行评定,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。

   (六)“精英杯”基础学科竞赛奖学金

   “精英杯”基础学科竞赛奖学金由校学生会、团委、学生处、教务处联合组织,按竞赛成绩,设立一、二、三等奖,获奖比例为参加竞赛人数的1%2%2%,奖励额度为一等奖500元、二等奖300元、三等奖200元。

   (七)特别奖学金

本办法未明确规定,但确需奖励的情况,经相关学院推荐、校领导批准,可以给予一定奖励。

第七章 奖励助学金种类及评定办法

第十三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

   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、品学兼优学生设立,国家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。评定办法依据有关文件执行。

第十四条 社会赞助奖励助学金

   由相关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出资设立,具体资助额度、名额以及奖助方式,按照社会企事业单位赞助人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,组织评定。

第八章 个人荣誉称号种类及评定办法

第十五条 校级三好学生

   校级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,比例在5%以内,奖励额度500元,获奖条件为:

   (一)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优秀;

   (二)评奖学年获得澳门威泥斯人官方网站奖学金。

第十六条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

   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,比例在3%以内,奖励额度500元,获奖条件为:

   (一) 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优秀;

   (二) 在学校、学院、班级学生组织中,担任学生干部职务,较好地履行职责,为广大同学服务,表现优秀;

   (三)评奖学年获得澳门威泥斯人官方网站奖学金。

第十七条 市级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

   学校每年根据市教委相关通知,在校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,通过公开竞评方式,评选出若干名市级三好学生和市级优秀学生干部,奖励1000元。

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

   优秀毕业生按照学生本人申请、学院公开竞评、学校终审的程序开展,突出选拔和展示环节的榜样宣讲和示范引领的作用,比例为2%。评选条件为:

   (一)综合素质高,德、智、体、美等各方面表现优秀,在学生中起到表率作用;

   (二)成绩优异,连续三年获奖学金或两次(含)以上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。

第十九条 公益劳动先进个人

   公益劳动先进个人,面向一年级学生,由班级提名,学院推荐。比例控制在4%以内,奖励额度200元。同等条件下,公益劳动先进个人在下一年度经济资助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。评选条件为:

   (一) 积极参加各类校内外公益劳动,表现突出;

   (二) 公益劳动年度考核成绩优秀。

第九章 附则
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,自2017级全日制本科生开始施行,未尽事宜,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